日前,北京市卫健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《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合同(试行)》示范文本再提美容医疗机构“不得制造容貌焦虑”,而在2021年11月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《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》中就提到,要打击制造“容貌焦虑”。《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》中曾明确提到,重点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,制造“容貌焦虑”,将容貌不佳与“低能”“懒惰”“贫穷”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“高素质”“勤奋”“成功”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等情形。
美容医疗机构“不得制造容貌焦虑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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